禁止輸入使用「強迫勞力」商品的要求,不只是企業責任,而應是法律規範
美國聯邦法明文禁止進口使用「強迫勞動」所生產的產品,同時授權(並要求)行政部門執行此項法律(19 U.S.C. 1307)。
在此授權之下,美國聯邦「國土安全部」轄下的「海關暨邊境保護署」(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;CBP),於去年開始發布禁止新疆棉製品輸入的命令。從去年夏天的特定工廠(包括準噶爾棉麻有限公司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),擴及至今年的整個新疆區域。
今年1月,CBP正式宣布對於所有來自「中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」(Xinjiang Uyghur Autonomous Region)的棉花產品與蕃茄產品,實施「扣留命令」(Withhold Release Order ),禁止該等產品或以其作為原料的貨物(例如,紡織品、蕃茄醬)輸入美國。
「國土安全部」(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)明確宣示:不會允計任何使用強迫勞動的產品進入美國、不會容忍此類產品出現在美國的生產鍊」!
如此的法律明文規範與行政執行,有助於保護基本人權與維持市場公平。相較於業者的自律,也更為有效。
以實際的行動,向中共的人權侵害與強迫勞動說「不」,不應該只是透過個別企業的倫理責任,也應該提升為國家法律的規範。
附圖:
1. 19 U.S.C. 1307 (https://www.law.cornell.edu/uscode/text/19/1307)
2. CBP Detention Order List (https://www.cbp.gov/....../withhold-release-orders-and......)
3. DHS press release (https://www.cbp.gov/....../cbp-issues-region-wide......)